| 朝代 项目 | 隋 | 唐 | 宋 | ||||||||||
| 立法指导思想 | 1.德本刑用 2.宽减 稳定 划一 | 1.强化中央集权 2.重典治贼盗 | |||||||||||
| 法律形式 | 律令格式典 | 律令格式 编敕 编例 | |||||||||||
| 主要律典 | 《开皇律》 《大业律》 | 《武德律》《贞观律》 《永徽律疏》《开元律疏》 《唐六典》 | 《宋刑统》 《盗贼重法》 | ||||||||||
| 主要罪名 | 十恶(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) | 1.七杀 2.六赃 3.伤害 4.泄露机密罪 | 1.贪墨罪 2.强劫贼盗罪 3.妖书妖言罪 | ||||||||||
| 刑罚 | 五刑:死(两种)流(三等)徒 杖 笞(五等) | 五刑 | 1.折杖法 2.刺配 3.凌迟 | ||||||||||
| 刑罚适用原则 | 1.区分公罪与私罪 2.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.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.老幼废疾减刑 5.累犯加重 6.特权原则(议 请 减 赎 当) 7.化外人处罚原则 | ||||||||||||
| 民事法律内容 | 1.债权:出举举取 息债 便取 负债欠负 指质 收指典质 2.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.七出 三不去 义绝 和离 4.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 | 1.契据确认土所有权,收契约税 2.债权:买卖(绝卖 赊卖) 租赁 租佃 典卖(负债 出举) 3.结婚年龄(男15,女13) 4.七出 义绝 5.遗产兄弟均分 承认遗腹子继承权 6.立继 命继 | |||||||||||
| 中央司法机关 |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|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| 1.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2.审刑院 | ||||||||||
| 地方司法机关 | 1.州 1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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